雷腾律师李艳玲接受法治周末采访谈人脸识别打卡神器法律风险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媒体报道    李艳玲    雷腾律师李艳玲接受法治周末采访谈人脸识别打卡神器法律风险
人脸识别打卡神器暗藏法律风险
 

在某购物平台上,最低只需要十多元即可购买“一张人脸”,可用于上班打卡、手机解锁、游戏申诉等多种途径。专家认为,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售卖人脸识别打卡神器涉及的法律风险比较大,主要可能涉及三大方面的责任,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 管依萌

手机解锁、购物支付、车站进站、上班打卡……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越来越普及。

 

然而,人脸虽具有独特性,但人脸识别真的安全吗?《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在某购物平台上,最低只需要十多元即可购买“一张人脸”,可用于上班打卡、手机解锁、游戏申诉等多种途径。

 


 

十几元即可定制人脸识别打卡神器

 

《法治周末》记者在某购物平台上搜索“定制面具”“刷脸打卡神器”等关键词,随机出现很多家人脸识别面具定制商家,价格在10元至40元之间。

 

“定制的人脸识别面具通过的概率大吗?”记者询问其中一家店铺的客服人员。

 

“平时打卡需要眨眼张嘴吗?戴口罩能打上卡吗?打卡的时候有没有一个方框锁定脸部?录系统的时候是上传的照片或者身份证,还是本人去现场录的呢?如果是现场录制的,录制的时候是打卡机拍照,还是录制的视频?录视频的时候需要眨眼张嘴吗?”该客服并未直接给出答案,而是认真地询问了记者以上问题。

 

记者简单描述后,该客服将记者使用的打卡机认定为“人脸识别+活体检测”。

 

“这种(打卡机)的通过率没有单纯的人脸识别的通过率高,只能具体机器,具体尝试。”该客服表示。

 

随后,据该客服介绍,他们所定制的面具是平面面具,可以用于打卡刷脸,但是各地的识别系统不同,识别的维度也不同。针对人脸识别的打卡机通过率很高,瞳孔识别的打卡机通过率就要低很多,活体检测的打卡机要具体尝试,所有的系统都只能尝试,不能保证百分之百能够通过识别系统。

 

“从我们这边定制的人脸识别面具通过率还是挺高的。”前述客服进一步介绍,“我们定制的面具材质是平面相册纸经塑封制作而成。客户选择定制下单,然后把照片发给客服就行,但需要提供清晰的含头部图像,而且要正面图,定做的面具是不能退换的。”

 

记者注意到,该款人脸识别打卡神器月销量高达700余件,大多数买家给予了好评:“打卡一次性通过,活物识别也可以,放心买”“顺利打卡成功,解决了燃眉之急,下次会让同事再光顾”“照片清晰,一刷就成功,打卡灵敏,非常好用”“特别好用,上下班省了很多事”……

 

同时,该商家售卖的定制面具价格并不高,最低只需18.7元,最贵的磨砂款的价格为25.8元。

 


 

售卖人脸识别打卡神器法律风险较大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售卖人脸识别打卡神器涉及的法律风险比较大,主要可能涉及三大方面的责任,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人脸识别打卡神器产量较大,可能会为不法分子犯罪提供工具。“现在很多跟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APP都有人脸识别功能,如果大量生产,造成严重后果。

 

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等。如违反行政法上的业务准入和业务管理规定,也会引起相应的行政责任。”丛立先进一步解读道。

 

其中,民事责任法律风险是最大的。丛立先说:“民法典修订后,增加了信息数据等方面的民事权利,非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等为代表的人格权保护。代刷人脸实际上是越界行为,人脸识别必须由本人人脸识别,而且是有规范的人脸识别。”

 

此外,丛立先认为,定制人脸识别打卡神器这项业务本身就存在着法律上全面的非法性,基本属于黑灰现象。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玲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补充道,职场中,公司大多会将考勤作为员工考核标准及薪资发放的依据。若员工通过购买人脸识别打卡神器进行虚假打卡,事实上存在考勤作弊、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果购买者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图片制作人脸面具,还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李艳玲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电商平台搜索“人脸识别打卡神器”,有的商家在推广介绍人脸面具时会在介绍中使用“人脸识别面具打卡考勤签到”的相关表述,因此,其制作、销售行为本身就涉嫌帮助使用者进行考勤造假,扰乱公司内部管理秩序的情形,其经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同时,李艳玲表示,人脸识别面具被滥用的风险较大,不仅会干扰正常的公司管理,还可能会被利用进行犯罪活动。同时人脸识别信息的泄露也会给购买者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很多不可控风险。

 

李艳玲指出,在购买者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图片制作人脸面具的情况下,制作者、销售者未经严格核实而进行制作或者销售的,会涉嫌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如果制作者、销售者明知购买者利用购买的人脸面具从事犯罪行为,仍然进行制作或者销售的,则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的共犯。

 

因此,李艳玲认为,人脸识别面具不宜允许进行制作和售卖,“建议相关部门立法对此行为予以全面禁止,以从根源上杜绝利用人脸识别面具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可能。此外,公司也可以加大考勤规范力度,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明确考勤造假的法律责任,减少人脸识别面具的购买需求”。

 

丛立先也表示,对于人脸识别打卡神器的治理,不仅要对网络平台进行合法合规审查,更需要执法部门对那些比较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直接进行执法,但不能简单罚款了事,更要追究已经发生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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