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应当尽快立案调查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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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香港注册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突然关闭,无法访问。初步估算,现在部分用户声明遭受的损失已超千万。很多用户认为这是GBL自编自导的骗局。各地网友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多数地区的公安机关要求受害人前往居住地的派出所报案,迄今为止,未听说哪个公安机关正式立案调查。

 

我认为,相关地方公安机关在这个案件上不应该相互推诿,而应及时立案调查,以弥补用户的损失。作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的中国,因为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比特币市场在近年疯狂无序的发展,但这种无序和缺乏监管的恶果不应该由网络用户承担。比特币虽是新生事物,但并非在法律上不能定性,其具备“使用功能”和“价值功能”,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构成“刑事案件”应该毫无疑问。根据最后侦破的实际情况,这里面可能涉及“诈骗罪”、“盗窃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

 

其一、如果  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是GBL自编自导,那么其就涉嫌“诈骗罪”,该网站用户中有的受害人是被骗了比特币;有的则是直接转账购买的比特币,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实际上是被诈骗的人民币。具体到比特币来说,因为其具有现实的“使用功能”和“价值功能”(多国家已经确认其合法性,加拿大已经可以ATM取现),那么就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应该依照《刑法》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相应规定定罪处罚。(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特别注意:比特币并不属于文化部及商务部所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界定的虚拟货币

 

其二、如果 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是黑客所为。那么根据黑客的具体犯罪行为可以依据刑法第285及286条追究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如果黑客的目的和行为集中在“盗取比特币”。可以根据其是否变现情况,追究黑客的“盗窃罪”(既遂或未遂)。因为比特币具备的“使用功能”和“价值功能”,使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四、在侦查机关方面,“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均有权对此予以立案调查。也就是说受害人当地的公安机关、交易平台的服务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等均有立案侦查的权限,多地立案调查的,立案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案件移交主要犯罪行为所在地公安机关侦办。但是此案不应交给派出所承办,派出所的人力是根本难以承担此案的侦查任务的。

 

鉴于此案受害人众多,且分散在不同地区,建议上级机关指定某一公安机关承办侦查(应当有网监相关人员的参与),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协助受理等等,以便尽快侦破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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