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建议丨《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雷腾法评    滕立章    修改建议丨《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按: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雷腾律师丨修改建议

 

1. 不宜以《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命名,建议修改为《北京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数据知识产权命名不妥。数据权利并不能完全归入知识产权的概念范畴。虽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到了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那是从数据中涵盖的知识产权要素考虑的,数据中可能含有知识产权,也可能不含有知识产权。现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数据权利却并不都是知识产权。

 

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制定依据不妥。著作权管理不是知识产权局的管理权限,那是版权局管理权限。比如类似软件著作权登记就是版权局管理。知识产权局依据著作权法履行管理职责显然不符合逻辑。

 

3. 要考虑数据权利登记管理权限的授权问题。从目前可查询文件看,尚看不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合法的管理权限来源。虽然北京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身的合法授权来源文件也未查到。

 

4. 要明确数据存证要求,即:数据哈希值等不可修改证明目的的存证、公证方式。数据拥有方为保密目的,不可能进行全部数据的存证和公证。因此要明确:存证、公证机构不得保存全部数据。

 

5. 关于第二十五条表述,如果制定单位有多个,那么应直接规定:本办法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不应表述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制定单位”。另外“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必要,应该删除。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