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再败诉丨北京高院提审并明晰图片版权裁判规则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客户案例    王军义    视觉中国再败诉丨北京高院提审并明晰图片版权裁判规则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义、金旭升,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阶段:再审

 

 

典型意义

自2019年“黑洞照片”事件、2020年雷腾律师公开举报视觉中国伪造授权文件之后,视觉中国越来越多地遭遇滑铁卢。北京高院在本再审案【(2021)京民再48号】中明晰版权权属裁判规则,对于授权确认书不予认定,判决视觉中国败诉。本案对于北京地区此类图片版权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确认的裁判规则

1.署名推定规则属于法律推定,一旦有充足的相反证据,则不能以署名推定原则确认权属。

2.判断是否构成相反证明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应当结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来确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提供相反证明的程度应当达到足以动摇待证事实,从而使该待证事实成为真伪不明的状态。

3.判定构成相反证据的,应当进一步举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完成进一步的充分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金种子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判定构成相反证明后,汉华易美公司不能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权利基础,故对其关于金种子公司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二审】

诉讼请求:1.新浪微博停止在新浪微博中继续登载侵权图片;2.金种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事实与理由:汉华易美公司系美国GettyImages,Inc.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GettyImages,Inc.的相关图像素材著作权,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维权。金种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官方认证微博使用了两幅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证明、有权提起诉讼。金种子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对此不予采信。金种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担责。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授权链条,能够初步证明了汉华易美公司从Getty Images Inc.公司处获得了权利基础。金种子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金种子公司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损失,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再审】

代理金种子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理由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改判

北京高院裁定再审后,另行组庭审理本案。

北京高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汉华易美公司举证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获得美国盖帝公司独家授权的权利归属证据。金种子公司不认可,同时提交了相反证据。

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可以认定为初步证据,其待证事实为“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获得美国盖帝公司的独家授权”。余下关键在于,金种子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能构成相反证明。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权利归属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是较弱的;相应的,金种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涉案图片在其他网站上登载的证据,金种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构成相反证明,故汉华易美公司应进一步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汉华易美公司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待证事实未完成进一步的充分举证。因此,对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的待证事实不予认可。鉴于汉华易美公司不能证明其权利基础,故对汉华易美公司关于金种子公司侵权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综上,金种子公司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故对一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金种子公司的相关再审主张成立,对其再审请求,予以支持。

 

 

 

附:(2021)京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民再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义,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升,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种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京73民终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京民申336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金种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义,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刘志军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种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授权确认书》中 “  Getty Images Inc.(简称美国盖帝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的内容属于汉华易美公司捏造。1.两份《授权确认书》英文原文并无美国盖帝公司 “享有版权”的内容,第一份《授权确认书》中文译文无中生有,捏造了美国盖帝公司对相关图片 “享有版权”的内容。2.品牌(Collection) 并非汉华易美公司所称的权利归属的标注,而仅是www.gettyimages.ca网站(简称加拿大盖帝网站)图像集合(或者文件夹)的名称。根据加拿大盖帝网站上《GETTY IMAGES编辑标准》之“我们的平台(OUR PLATFORM)”内容的描述可知,图片标注的 “Credit” ,是对图片来源以及是否有任何其他潜在的商业关系进行注明的权利标记方式。3.美国盖帝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地区授权使用图片的主体资格。美国盖帝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上所载的公司地址是虚假的。《授权确认书》仅是一种宣誓行为的公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授权确认书》的签署人和宣誓人“Yoko Miyashita”在美国盖帝公司任职为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有权签署文件。况且,根据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觉中国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Getty Images SEA Holdings Co., Limited增资扩股的补充公告》记载,“Yoko Miyashita”在签署《授权确认书》前,已是视觉中国香港子公司的董事。二、汉华易美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一、二审法院未审查棒棒糖图片和西瓜图片(统称涉案图片)的真实权属,系事实查明错误。加拿大盖帝网站并不属于美国盖帝公司所有,而是属于Getty Images (Canada) Inc.,   美国盖帝公司无权对中国地区用户进行授权,有权授权中国地区用户的是Getty Images国际公司(即Getty Images International)。2.汉华易美公司在涉案图片上打上“getty Images”的水印,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作为通过许可合同方式取得著作权的情形,汉华易美公司不仅应提供许可合同,还应举证证明作品的初始许可人系著作权人。对于境外形成的作品,不但需要提供经公证认证的许可合同,还应当对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情况进行公证认证,即使金种子公司未提出异议,法院也应对权利人的身份进行审查。三、原判决关于金种子公司侵害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有误,汉华易美公司的主张缺乏权利依据。通过检索,涉案图片均可在其他网站查询获得,且发布时间均早于金种子公司的使用时间。汉华易美公司网站和加拿大盖帝网站上没有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汉华易美公司利用时间戳截图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其应当提交早于前述时间的著作权权属证据。四、汉华易美公司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违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五、汉华易美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国外公司合作引进出版国外图片。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汉华易美公司辩称:1.汉华易美公司已完成法定的举证义务,足以证明依法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金种子公司的证据不构成相反证据。2.美国盖帝公司和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是客观事实,不存在金种子公司所称的捏造事实之情形。

汉华易美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微梦公司停止在新浪微博中继续登载涉案图片;2.金种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8月13日,美国盖帝公司的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出具《授权确认书》。该《授权确认书》载明:确认美国盖帝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图像;上述图像在该公司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美国盖帝公司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汉华易美公司的互联网站www.cvg.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 A 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以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该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授权确认书》附件A所列品牌包括Moment、The Image Bank。上述文件经过了公证认证。

2016年8月13日,美国盖帝公司的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 Miyashita另出具《授权确认书》。该《授权确认书》载明:确认美国盖帝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展示在该公司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包括版权),这些图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网址:www.vcg.cn、www.gettyimages.cn和www.cfp.cn。美国盖帝公司向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签发了所附的授权确认书(附件A);美国盖帝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终止了与华盖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并与华盖公司的关联公司汉华易美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合同;美国盖帝公司确认华盖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之前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之行为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现并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华盖公司有权继续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上述文件经过了公证认证。

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即加拿大盖帝网站)上展示有涉案图片,棒棒糖图片的   编号为    sb10066460d-001,     品牌为The Image Bank,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西瓜图片编号为126585243,品牌为Moment,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址为www.vcg.com的网站中亦展示有上述涉案图片,图片上标注有“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的版权声明。汉华易美公司还提交了涉案图片最大像素格式的电子文件,文件中显示了图片编号、品牌、文件名称、像素、文件大小等信息。

金种子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相关权利。

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光盘一份,其中包含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制作的新浪微博页面截图压缩文件、屏幕录像文件、录像机拍摄文件及三个文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的文件,其中录像文件及网页截图显示:将操作电脑进行杀毒、清除浏览器数据后进入新浪微博查看并保存相应网页,将保存的文件及录像文件上传至“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www.tsa.cn)加盖时间戳并下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查看新浪微博页面时显示:用户名为“金种子酒业”、认证信息为金种子公司的新浪微博于2015年5月21日09:12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一幅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微博的转发量为0、评论量为1、点赞量为2;2014年6月17日17:23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一幅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微博的转发量为9、评论量为3、点赞量为1。金种子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涉案微博使用了涉案图片不持异议。

在一审庭审中,金种子公司主张涉案微博已删除,汉华易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仅就2016年8月13日之后金种子公司对汉华易美公司造成的损害主张侵权责任。

微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微博的用户认证信息显示,涉案微博的用户uid:3211612107,用户昵称:金种子酒业,认证企业:金种子公司。

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环球人物》杂志社、上海有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使用许可协议或使用许可报价单,以证明与涉案图片类似的图片市场许可费单价为10000元和6000元。

以上事实,有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电子文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录制视频、许可协议或报价单,微梦公司提交的认证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涉案图片载于加拿大盖帝网站,并标注有“gettyimages”的水印,汉华易美公司亦提交了www.vcg.com网站打印件以及涉案图片电子文件,上述内容与经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故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明,汉华易美公司依据美国盖帝公司之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应品牌的图片,亦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相应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金种子公司辩称汉华易美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对此不予采信。

金种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在其新浪认证微博“金种子酒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金种子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汉华易美公司要求金种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汉华易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金种子公司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图片为一般摄影作品,不具有较高的创作难度;第二,汉华易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市场价值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金种子公司并未使用涉案图片直接用于商业宣传;第四,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极低,受关注程度低。综合以上因素,依法酌情判定每幅图片经济损失赔偿额为2000元。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合理开支1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对此不予支持。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涉案微博并非处于新浪微博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梦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汉华易美公司亦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发现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金种子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二、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种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拥有相应权利;2.金种子公司即使,行为轻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汉华易美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开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通过提交标注有“gettyimages”的水印且载于加拿大盖帝网站的涉案图片、汉华易美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vcg.com上显示的涉案图片打印件及电子文件、经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等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授权链条,能够初步证明汉华易美公司从美国盖帝公司处获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维权的权利。金种子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金种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新浪认证微博“金种子酒业”传播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一审法院认定金种子公司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对其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汉华易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金种子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涉案图片的市场价值及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涉案微博受关注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每幅图片经济损失赔偿额为2000元,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再审审理中,金种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信公众号  “雷腾律师事务所”  发布的  《锣鼓声声 岂容鼾睡 视觉中国版权移花接木术图解》;

2.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中英文授权书的翻译件:《授权暨确认函》;

3.《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4.加拿大盖帝网站中Editorial Standards(编辑标准)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翻译;

5.(2019)粤06民终352号民事判决书;

6.加拿大盖帝网站中“Collection”的页面;

7.加拿大盖帝网站中集合“Moment”中“121882110”号图片;

8.“丹尼斯·菲舍尔摄影”网站“联系本人”页面以及翻译;

9.汉华易美公司网站中的黑洞照片及新闻报道《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发布第二天,视觉中国就打上了自家版权标签》;

10.加拿大盖帝网站上的黑洞照片;

11.加拿大盖帝网站集合“Brand X Pictures”中149285538号图片;

12.加拿大盖帝网站之《GettyImages对外许可的实体公司》;

13.GettyImages.ca/公司域名查询;

14.《视觉中国: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Getty Images SEA Holdings Co., Limited增资扩股的补充公告》;

15.美国盖帝公司年报EXPRESS NNUAL REPORT WITH CHANGES;

16.南方都市报登载的《视觉中国创始人:黑洞照已丧失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水印系自动生成》一文;

17.(2021)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591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涉案图片的其他网站来源;

18.国家版权局官网公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9.汉华易美公司擅自与国外Getty Images公司合作引进出版国外图片;

20.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调研报告全文——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 共促纠纷源头治理》;

21.“e版权_如何深层治理图片版权市场乱象?”——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新闻发布会;

22.加拿大盖帝网站上的sb10066460d-001号图片;

23.加拿大盖帝网站上的126585243号图片;

24.(2019)京73民终3658号判决书;

25.摄影师Shannon Fagan(方夏诺)个人网站上的棒棒糖图片及其本人信息;

26.棒棒糖图片的著作权人Shannon Fagan(方夏诺)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的版权申明(电子证据)及往来邮件、票据。

在再审审理中,汉华易美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2.金种子公司董事长公开任职网页查询;

3.金种子公司官网域名查询;

4.金种子公司官网之联系我们;

5.(2021)京中信内证字第27717号公证书;

6(2021)京中信内证字第27718号公证书,保全邮件的中文译文;

7.(2021)京中信内证字第27895号公证书,棒棒糖图片的摄影师Shannon Fagan(方夏诺)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的著作权权利声明及中文翻译件。

在再审庭审中,汉华易美公司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本院当

庭确定最后的举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1日。再审庭审结束后,汉华易美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又向本院邮寄补充了7份证据(均为复印件或打印件,序号续前):

8.西瓜图片的网页,用以证明该图片在汉华易美公司网站的入库时间为2011年12月8日;

9.棒棒糖图片的网页,用以证明该图片在汉华易美公司网站的入库时间为2008年4月14日;

10.2021年5月17日美国夏威夷公证员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内容为摄影师Shannon Fagan(方夏诺)与美国盖帝公司之间签署的供稿协议、摄影师Shannon Fagan(方夏诺)于2021年5月11日签署的著作权声明和摄影师护照,用以证明该份证据正在办理外交认证;

11.2020年3月2日域外公证书及中文翻译,用以证明Getty Images (Canada) Inc.和美国盖帝公司共同声明相关关系,并确认向汉华易美公司发放独家版权授权事宜;

12.2020年6月17日域外公证书之一及中文翻译,Getty Images (Canada) Inc.出具的确认书,就公司关系、域名等事宜进行确认;

13.2020年6月17日域外公证书之二及中文翻译件,美国盖帝公司出具的关于原董事Miyashita的任职证明文件;

14.2020年6月17日域外公证书之三及中文翻译件,美国盖帝公司代表人赫尔的身份情况。

2021年5月31日,汉华易美公司又向本院邮寄了上述证据10的中文翻译件(复印件)。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另查一,根据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登录加拿大盖帝网站的页面显示:(1)棒棒糖图片右侧显示有6项 “Details”信息,分别是“Credit”“Creditive#”“Licensetype” “Collection” “Maxfilesize”“Releaseinfo”,其中“Credit”项标注为“Credit:Shannon Fagan”。(2)西瓜图片右侧显示有4项“Details”信息,分别是“Credit”“Creditive#”“Licensetype” “Collection”,其中“Credit”项标注为“Credit:Sam Gellman Photography”。西瓜图片上除了“gettyimages”的水印外,还标有“Sam Gellman Photography”的水印。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登录网址为www.vcg.com的页面显示:涉案图片右侧均显示有9项基本信息,分别是“ID”“尺寸”“规格”“存储大小”“授权方式”“品牌”“肖像权/物权”“授权限制”“版权所有”,其中“版权所有”项均标注为“版权所有:1995-2017©视觉中国”。

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涉案图片“最大像素格式数码底片”,文件大小分别为9.22MB和3.28MB,该文件大小与上述www.vcg.com网站上“存储大小”项标注的文件大小基本一致。

在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在2018年6月4日的庭前会议中,当庭登录了上述网址的相应网页进行勘验。

另查二,金种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棒棒糖图片,于2014年6月17日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西瓜图片。

另查三,根据金种子公司在再审审理中提交的证据13,getty images.ca的域名注册人为Getty Images(Canada)Inc.。

另查四,根据金种子公司在再审审理中提交的证据17,网址为www.weheartit网站上显示有西瓜图片,显示登载时间为2015年4月2日;新浪博客中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允迪的博客”转载了另一名博客用户(网名为“丫头”)的博客,“丫头”于2010年7月25日发表的一篇博客中将棒棒糖图片作为配图。

另查五,根据金种子公司在再审审理中提交的证据26,Shannon Fagan(方夏诺)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版权申明,主要内容为:其为棒棒糖图片的唯一版权持有人,这张照片拍摄于2006年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芭芭拉。在本人网站www.shannonfagan.com上可获得这张照片,也可以通过Gettyimages.com进行照片使用许可。本人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未将版权转让给任何人,Gettyimages无权代表其对图片侵权行为进行索赔,同时其收取了金种子公司对于棒棒糖图片4000元人民币的侵权使用费。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在再审审理中提交的证据7,Shannon Fagan(方夏诺)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摄影师的著作权声明》,确认棒棒糖图片是其于2007年5月7日拍摄,图像拍摄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芭芭拉。其确认基于该图像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转授权、维权的权利,美国盖帝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独家授权,对其授权期限始于2011年4月1日,并始终有效,美国盖帝公司对该图像享有专有使用权,任何一方非经该公司许可不得使用该图片。

另查六,汉华易美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表述,“视觉中国集团作为国内图片行业极具影响力的企业”“视觉中国集团自2005年8月1日开始与Getty公司建立独家授权合作关系。2016年8月13日起视觉中国集团旗下汉华易美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华唯一授权代理”。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起诉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金种子公司的再审主张以及汉华易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于公众能够在金种子公司的新浪微博上浏览涉案图片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涉案图片的权利基础系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对其进行了相关授权。鉴于美国盖帝公司为外国法人,且涉案图片并非在中国首次出版,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国与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成员方,且上述两个国际条约中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故涉案图片可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鉴于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国,因此,关于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权利归属及内容以及侵权责任等问题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著作权于创作完成即自动取得,无需登记,由于欠缺权利外观的公示方式,使得著作权权属具有较难证明的特点。为增强确权的便利性,并结合著作权权利行使的通常习惯,著作权法设置了署名推定规则,即客观上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可以推定为作者控制之下的行为,署名之主体即推定为作者,署名之行为即体现作者享有之著作权。但是,署名推定规则系法律推定,在便利著作权确认的同时,需要以无相反证据为前提,也就是说,若存在相反证据足以否定署名推定,则署名推定的结论不再成立。除署名推定规则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初步证据规则,即除署名之外,当事人可以提交底稿、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据。同时,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另一方当事人亦可提交相反证据否定上述权利归属的证据。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通过加拿大盖帝网站和网址为www.vcg.com网站上标注的“gettyimages”水印、网址为www.vcg.com网站的版权声明、《授权确认书》以及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作为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获得美国盖帝公司独家授权的权利归属证据。金种子公司对汉华易美公司的权利归属证据不予认可,同时提交了相反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上述权属证据,可以认定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其待证事实为“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获得美国盖帝公司的独家授权”。余下关键在于,金种子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能构成相反证明,即金种子公司需要反驳证明汉华易美公司举证的水印、版权声明、《授权确认书》及电子文件等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判断是否构成相反证明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应当结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来确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提供相反证明的程度应当达到足以动摇待证事实,从而使该待证事实成为真伪不明的状态。

本案中,金种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主要为涉案图片在其他网站上的登载情况、棒棒糖图片摄影师的授权文件、加拿大盖帝网站域名所有人信息、《授权确认书》的相关翻译等。判断金种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是否能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需要从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影响来分析。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首先,虽然加拿大盖帝网站上的涉案图片显示有“gettyimages”的水印,但同时图片右侧还标注有摄影师姓名,图片上也标有摄影师姓名的水印。网址为www.vcg.com网站上涉案图片还标有“视觉中国”的水印,同时还显示了“©视觉中国”的版权所有信息。其次,《授权确认书》系个人作出的确认声明,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身份情况及职权范围。再次,汉华易美公司虽提交了登录加拿大盖帝网站浏览涉案图片的网页打印件,但授权系美国盖帝公司对汉华易美公司作出的,在《授权确认书》存在上述问题的前提下,美国盖帝公司和加拿大盖帝网站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美国盖帝公司是否有权对展示在加拿大盖帝网站上的图片进行处分,并不清晰。最后,汉华易美公司虽提交相应大小的涉案图片电子文件,但在缺乏拍摄器材信息、照片存储设备、照片发表时间等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该电子文件系涉案图片的原始数码底片。因此,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权利归属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是较弱的。相应的,金种子公司对汉华易美公司的举证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均不予认可,并提交了涉案图片在其他网站上登载的证据,且显示的登载时间均早于金种子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时间,而汉华易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据以主张权利的加拿大盖帝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的起始时间。故金种子公司提交的其他网站登载涉案图片的情况可以构成反驳汉华易美公司举证证明待证事实的相反证据。同时,金种子公司还提交了其获得棒棒糖图片摄影师的版权申明文件,其内容否定了美国盖帝公司有权代表进行索赔。综合金种子公司提交在案反驳证据,足以构成相反证明,故汉华易美公司应当对待证事实进一步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汉华易美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虽然又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但鉴于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金种子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无法予以采信,故汉华易美公司对待证事实未完成进一步的充分举证。由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汉华易美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获得美国盖帝公司独家授权这一待证事实不予认可。鉴于汉华易美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权利基础,故对其关于金种子公司在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金种子公司在再审审理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故对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金种子公司的相关再审主张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67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3492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亓 蕾

审 判 员  吴 斌

审 判 员  闻汉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伟辉

书 记 员  何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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