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破产法庭建设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雷腾法评    滕立章    加强破产法庭建设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指出,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

 

2016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已成立17家破产法庭和100多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法庭的设立,旨在更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积极稳妥地处置“僵尸企业”,促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困境企业救治的任务,依法开展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防控化解金融风险,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上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我们看到,当前破产法庭的建设远远不能满足破产案件需求,案件推诿受理或逾期受理、逾期办理等状况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企业破产应有作用发挥,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审判人员配备不足

地方破产法庭建设,基本是内部抽调审判人员组建,有的仅仅在其他法庭上加挂牌子,存在专业化审判队伍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比如我们当前正在代理案件所在的破产法庭现有审判人员法官14名、法官助理15名、书记员9名,但每年需要审理数千件破产案件及大量的衍生诉讼,现有审判力量根本应对不暇。

 

二、破产程序难以保障

破产案件牵涉企业、职工、债权人、政府机构及其他当事人等多方权益和因素,需要依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依法保障各方利益。

 

实务中,破产案件超法定时限受理的问题较为突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相关破产案件,提交破产申请后基本上1月后申请文件才能分配到承办法官手中,案件受理通常需要一个季度。这种逾期,对于急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来说,影响显然是巨大的。有时候受理期限的推迟,还会导致超出法定的“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条件,而使得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无法进入到撤销程序,严重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受理范围被严重限缩

由于破产法庭超负荷运转,导致其对于破产受理往往采取极端严格的审查。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为例。即便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借条,只要债务人随意编造一个异议的理由,法院也会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在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情况下,后采取措施的债权人无法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来得到公正公平的偿付。这种现状,使得债权人都竞相采取各种措施先获得偿付,不愿意考虑调解、和解程序,使得债务人很快被挤兑倒闭。

 

破产法庭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加强破产法庭建设,重点梳理积压案件,严格案件审限,加强执纪监督,增加岗位和人员配备,并适应破产案件特性,优化破产审判人员调配机制,破解破产法庭超负荷运转、破产案件超法定时限受理等突出问题,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