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户口指标的违法行为该如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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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别一线城市,户口指标是稀缺的资源。以假婚姻、假就业、假投资等各种形式倒卖户口指标的情况绝非个例。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来对买卖双方定罪量刑。主要原因是办理户口过程中会涉及人社部门出具的“接收函”等政府公文。悲哀的是,除了个别专业中介外,很多买卖双方往往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了,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买卖户口指标的行为定性

 

不像进出口、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领域那样,对于倒卖报关单、进出口证明、采伐证等行为,有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司法解释,明确可以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定罪处罚。买卖户口指标的行为目前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认定。司法实践中,买卖一个户口指标也可以定罪量刑。

 

对比买卖户口指标行为以及司法解释中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行为,会发现有着明显不同。采伐证、进出口证明、报关单的买卖双方,其目的是明确的,就是这些证件本身。而买卖户口指标的双方,其真实目的在于落户,不在于“接收函”等公文。有的时候行为人可能已经落户了,也不一定明白“接收函”是什么用途。

 

二、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只能限制部分买卖形式的户口弄虚作假行为,大量同类违法行为反而无法受到刑法规制

 

现实中,很多虚假户口办理不一定是通过买卖形式出现。比如基于关系而非买卖地帮助他人以假婚姻、假就业、假投资等形式办理户口,还有的企业以离职赔偿金的形式帮助办理户口等等。这些行为没有明确的买卖方式,有时候难以刑事追责。实际上这些行为的恶性并不比买卖户口指标小。

 

三、买卖户口指标行为的实质,在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不在于买卖。以非法买卖机关公文罪来处置买卖户口指标,并未触及问题本质。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多,尤其是各类许可证代办机构,一些审批会要求有人员、资质的要求,很多代办机构都会帮助提供虚假的资料。实践中这种行为以刑事打击的很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打击的对象仅限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并不涉及其他普通企业。

 

比较而言,买卖户口指标行为并不比这类行为更恶劣。比如为毕业生办理户口的过程中,除了未真实就业上班外,多数情况下,其他信息基本都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这种行为需要刑事打击的原因,更多的是考虑了个别地方户口的“高价值”。但如果这些户口不再有那么高的价值,这种行为是否还应该刑事打击?

 

个人认为,当前应当是立法完善,解决“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行为定性问题。在户口管理方面,如果能够坚持审慎审核,推动公示,完善审批后监督,明确弄虚作假的行政责任,加大对弄虚作假企业的惩处力度,户口管理漏洞完全可以堵上。刑法应当坚持谦抑原则,刑事个案的处置解决不了户口审批和管理漏洞百出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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