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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外挂刑事第一案

谈文明案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6)海法刑初字第1750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谈文明,男,19711021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市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小区云趣园三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X居委会XXX组。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97被羁押,同年10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红利,女,1970116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市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暂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小区云趣园三区XX号楼X单元XX室,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X居委会XXX组。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97被羁押,同年9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文忠,男,1971614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郊区上导堤路XX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97被羁押,同年10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525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国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滕立章、郭凤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6月至20059月间,被告人谈文明伙同被告人刘红利、沈文忠,通过对传奇3G网络游戏客户端进行修改或者替换,制作开发出部分复制传奇3G专有著作权的“007传奇3外挂“008传奇3外挂超人传奇3外挂等计算机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上述计算机软件,期间销售收入汇入被告人刘红利在本市海淀区、昌平区等银行设立的名为王亿梅的账户,经查证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 817 187.5元。

   200597,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定罪量刑。

   被告人谈文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007008外挂程序中没有包含传奇3G的函数,是玩家在运行外挂程序之后,外挂程序将传奇3G客户端中的函数调用出来;超人外挂程序是其自己重新编写的,但要符合通讯协议要求的特定格式;外挂程序中与传奇3G游戏中名称相同的数据并非是传奇3G游戏所专有,不是复制;调用也不能认为是复制。其辩护人认为,经比对发现的相同名称是通用的,而不是被害单位专有的,而且这些名称也并不是外挂程序的核心部分;控方没有证据证明外挂程序与传奇3G游戏程序之间达到相同或相似的程度,不能认为是复制。

   被告人刘红利辩称其实际销售的传奇3G网络游戏外挂点卡的金额低于起诉书认定的指控金额,起诉书认定的经营数额不仅包括了外挂点卡的销售收入,还包括了传奇3G网络游戏点卡或者正版游戏点卡的收入。

   被告人沈文忠辩称其没有参与共同策划,而是后来加入的,且在实际工作中处于被谈文明领导的地位;调用与复制是不一样的,其行为不是复制。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文忠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涉案外挂软件具有技术上的独创性,并非复制传奇3G游戏软件而来;且即使构成犯罪,被告人沈文忠也属于从犯。

   被害单位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滕立章、郭凤武认为,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的行为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著作权,被告人开发设计的外挂软件向运营商的服务器发送数据包造成运营商的通信渠道堵塞,给被害单位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涉案外挂软件中包含的名称相同的数据是参考传奇3G游戏,而不可能是参考其他游戏。被告人下载复制传奇3G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破解、反编译的过程,编写外挂程序时对于客户端程序的复制,外挂宣传的过程中大量复制传奇3G游戏图片信息,以及在外挂程序中指令玩家下载客户端的行为均是明显的复制行为。

   公诉人针对上述辩方意见诉辩认为,起诉书所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均是外挂点卡的销售金额,已经扣除了传奇3游戏点卡和其他正版游戏点卡的销售金额。被告人沈文忠与谈文明、刘红利在犯罪过程中各有分工,共同分利,沈文忠不属于从犯。007008外挂程序复制了传奇3G游戏的文件地址,然后通过指令从文件地址大量调用传奇3G游戏的函数,这就完成了代码复制。超人外挂程序存在对传奇3G客户端复制的部分,而传奇3G客户端在下载时明确规定不能进行反汇编,上述外挂程序的运营就是复制行为。

   经审理查明:

   《恶魔的幻影》(又名《传奇三代》,又称传奇3G或传奇3)是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引进,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中国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通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光通公司是中国大陆地区《恶魔的幻影》游戏的唯一合法运营商。《恶魔的幻影》软件由服务器端程序和客户端程序组成,其软件部分和动画形象部分分别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20046月起,被告人谈文明未经授权或许可,组织他人与其共同使用跟踪软件动态跟踪《恶魔的幻影》客户端运行,又用IDA软件静态分析该客户端,最终用反汇编语言将客户端程序全部反汇编,从而获悉《恶魔的幻影》软件的数据结构,在破译《恶魔的幻影》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的基础上,研发出“007传奇3外挂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007外挂软件)。后被告人谈文明等人设立“007智能外挂网网站(www.wg1818.com)和闪电外挂门户网站(www.wgdoor.com),上载007外挂软件和《恶魔的幻影》动画形象,向游戏消费者进行宣传并提供下载服务,并向游戏消费者零售和向零售商批发销售007外挂软件点卡。游戏消费者及零售商向其网站上公布的在本市海淀区、昌平区等银行开设的名为王亿梅的账户汇入相应价款后,即可获得点卡。被告人刘红利负责外挂软件销售,被告人沈文忠负责网站日常维护。20051月,北京市版权局强行关闭上述网站并将网络服务器查扣之后,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另行租用网络服务器,在恢复开通闪电外挂门户网站的基础上,先后设立零零发:传奇3智能外挂网站(www.wg0008.com)和超人外挂网站(www.wg8888.com),继续宣传其陆续研发的“008传奇3外挂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008外挂软件)、超人传奇3外挂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超人外挂软件),提供上述软件的下载服务,并使用恢复开通的闪电外挂门户网站销售上述两种外挂软件的点卡,销售收入仍汇入名为王亿梅的账户。至20059月,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经营上述外挂软件的金额达人民币2 817 187.5元。

   网络游戏消费者要使用《恶魔的幻影》,在正常情况下,只需通过下载客户端程序后,在互联网上与服务器端连接即可运行游戏;若使用007外挂软件、008外挂软件,则不仅要下载《恶魔的幻影》软件客户端程序,而且要输入《恶魔的幻影》和007外挂软件、008外挂软件所要求的用户名和密码,这样才能最终与《恶魔的幻影》服务器端连接;而若使用超人外挂软件,则无需下载《恶魔的幻影》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就能直接与《恶魔的幻影》服务器端连接,但也必须输入《恶魔的幻影》和超人外挂软件所要求的用户名和密码。使用涉案外挂软件运行《恶魔的幻影》的消费者,要同时向运营商光通公司和外挂经营者谈文明等人付费。

   涉案上述系列外挂软件使用了《恶魔的幻影》的地图场景名称等名词;超人外挂程序目录中存在一个与《恶魔的幻影》软件目录相同反映服务器端IP地址的配置文件。《恶魔的幻影》客户端程序在内存中的动态表现形式只有以非加密的形式存在,才能被执行。涉案007外挂软件、008外挂软件在运行时,利用上述条件,能绕过客户端程序经加密的静态文件,直接对《恶魔的幻影》客户端程序在内存中的动态表现形式进行修改,并调用《恶魔的幻影》所使用的大量函数,使007外挂软件、008外挂软件功能能添加到《恶魔的幻影》运行过程之中。加载了007008外挂软件的《恶魔的幻影》客户端,所发送的对原游戏功能作出修改的数据也可被《恶魔的幻影》服务器端接收和反馈。而使用超人外挂软件的游戏消费者在启动《恶魔的幻影》网络游戏软件后,即使消费者不再亲自操控游戏,该外挂软件也能使处于在线状态的游戏一直进行下去。上述外挂软件的运行,改变了《恶魔的幻影》网络游戏软件设定的游戏规则,使用外挂软件的消费者较之未使用外挂软件的消费者在游戏能力上取得了明显的优势地位,通过外挂软件设置的功能可以更容易和更快地升级或过关,从而造成游戏消费者之间游戏能力明显不平等的局面。

   200597,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被抓获归案。作案工具亦被起获,涉案27个银行账号已被冻结,赃款人民币51 700元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1、被告人谈文明的供述,证明其于2003年曾任北京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红利是该公司的股东。其以个人名义经营传奇3游戏外挂业务,并负责全面工作,直接领导技术人员研发和升级外挂程序;刘红利负责销售,沈文忠负责网站维护。其牵头策划,于20042月组织施华国等人开发设计了针对传奇3游戏的外挂程序。并从20046月开始,与沈文忠合作,创建“007智能外挂网www.wg1818.com)和闪电门户网www.wgdoor.com),前者是宣传、下载外挂程序的网站,后者是销售平台,开始销售007外挂程序。20051月,其在北京国创公司的服务器被查封后,又在重庆、哈尔滨设立服务器,服务器是刘红利租的,把007外挂改名为008外挂,宣传网站域名也改为www.wg0008.com20053月,其公司又开发出传奇3”超人外挂程序,并设立宣传网站www.wg8888.com20054月开始销售。域名分别为www.wg1818.comwww.wg0008.com“www.wg8888.com”的三个网站的作用在于宣传传奇3游戏外挂软件和提供外挂软件的下载服务。上述外挂软件依附于传奇3游戏,为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提供更多帮助,玩家使用后升级较快,外挂程序可以自动发送数据包到游戏服务器,超人外挂程序可以代替玩家全天进行游戏。其通过邮局汇款、网上电子平台转账、代理商三种渠道销售外挂点卡。008外挂网、007外挂网销售的是传奇3游戏外挂点卡,收费标准分别是10/月、50/半年及80/年;超人外挂网销售的是传奇3游戏超人外挂点卡,收费标准分别是15/月、50/半年和100/年。玩家使用传奇3游戏外挂的具体流程是:首先从网站下载外挂软件,再购买外挂点卡在网站上进行激活来运行外挂软件,然后登录到传奇3游戏。其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外挂程序没有征得传奇3游戏合法运营商的同意,其设立网站进行经营活动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007外挂程序和008外挂程序实际是同一种外挂程序,是对传奇3游戏的客户端作出了修改;而超人外挂程序则是对传奇3游戏的客户端进行了替换。其使用跟踪软件“softice”动态跟踪客户端运行,又用IDA软件静态分析客户端,最终用反汇编语言将客户端全部反汇编,达到破译传奇3游戏运营商经过加密的特定通讯格式的目的,并模拟客户端与运营商服务器之间的通讯模式,按照其意图向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发送数据包,同时其还在网站宣传上使用了传奇3游戏的名称和图片的事实。

   2、被告人刘红利的供述,证明谈文明是恒泰公司的负责人,其夫妻二人是该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和股东。公司在200489月份改作软件开发。公司在昌平区回龙观云趣园31号楼6单元401号和龙腾四小区租用了两处办公地点。位于云趣园的办公地点主要是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龙腾四小区是公司开发软件的地点。在2004年初,谈文明提出开发针对传奇3网络游戏的外挂软件,并组织施华国等人帮助开发设计,于当年78月份研发成功,在8月份建立了网站,由刘弈辛负责网页维护,沈文忠负责网络技术工作。其为经营外挂程序,曾先后租用了美国、北京、重庆及哈尔滨等地的服务器。为经营游戏外挂程序,先后建立的宣传网站有www.wg1818.comwww.wg0008.comwww.wg8888.com,而实际销售网站是域名为www.wgdoor.com中国闪电外挂门户网站。这些网站都是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其销售外挂程序点卡的流程是:首先在网站上对游戏外挂软件进行宣传,玩家可通过宣传网站进入销售网站,通过网站公布的QQ号跟其联系,并按照外挂点卡价格向网站公布的银行账号汇钱,其确认后就通过QQ告诉购买者外挂点卡的用户名和密码,玩家就可以使用外挂点卡进行游戏。其向批发商按照5折的价格批发销售外挂点卡。收款账户都是其去开户的,其中在工商银行等数家银行都有账户,其开户使用的是通过他人伪造的一张名为王亿梅的身份证,所收款项全部打入王亿梅的账户内。在经营游戏外挂程序的过程中,谈文明总负责,并负责外挂程序的研发,其负责销售、收款、联系租借服务器和购买物品,沈文忠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与维护的事实。

   3、被告人沈文忠的供述,证明20044月,谈文明开发了传奇3游戏外挂程序,同年8月,其应谈文明的邀请,与谈文明、刘红利等人一起从事开发、销售传奇3游戏外挂程序的工作。其负责网络维护,刘红利负责销售点卡,刘弈辛负责网页制作,谈文明负责技术部,从事开发007外挂(后改称008外挂)、超人外挂。其与谈文明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0044月创建的007网站,于2005年初改称008网站,20053月创建了超人网站。007网站的服务器是其联系北京国创科技公司租用的;008网站和超人网站的服务器设在重庆,是刘红利联系的。其负责对上述网站进行维护,只有其知道密码。其知道广州光通公司是传奇3游戏的合法运营商。上述网站的设立是用来宣传、销售传奇3游戏外挂程序点卡的。玩家付款有网上支付、邮局汇款、向代理商购买点卡三种方式。是谈文明负责并和技术部的关福君等人设计了007外挂程序和超人外挂程序。设计并经营传奇3游戏外挂程序是其与谈文明商量的,由谈文明先研发,其后过去负责网站的维护。其在经营外挂程序期间共领取了10多万元的工资,刘红利以王亿梅的名义在工商银行等数家银行开设了四个账户的事实。

   4、证人俞忠(光通公司业务拓展部法律顾问)的证言,证明其公司是传奇3网络游戏在中国唯一的合法运营商,并于20045月在www.wg1818.com网站发现了针对该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便于同年1020日向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举报,版权局将IP地址为210.72.224.135的两台服务器予以收缴。其公司是按照包月、小时数或点数的方式对下载传奇3游戏客户端,并使用该游戏的客户进行收费的。而使用007外挂程序的客户在进入传奇3游戏时必须启用007外挂程序,外挂程序所增加的功能致使不使用外挂程序的客户在游戏中无法抗衡使用外挂程序的客户。上述外挂程序的使用,造成其公司客户流失和公司服务器经常死机的后果的事实。

   5、证人赵红仕(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北京市版权局于2005111查获了国创公司的两台服务器,鉴定部门从服务器中提取出2005111以前有关007传奇3智能外挂点卡的销售数据,数据表明该智能外挂点卡已销售133 385张,并都已充值使用,由该数据以及007网站公布的价格计算出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 779 517元,如果考虑到打折批发销售的情况,并以最保守的程度(5折)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是889 758.5元人民币。北京市版权局从查封到送检这一过程中对服务器进行了封存,并找公证处作了公证,能保证从服务器提取的数据的真实性的事实。

   6、证人李智(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北京市版权局把服务器封存并公证后送到其单位鉴定,其对服务器开封后,发现服务器中的数据是处于被删除状态,其对数据进行恢复之后,显示的记录是已有133 385张充值点卡被销售的事实。

   7、证人罗先伟的证言,证明200478月份,有顾客到其摊位询问是否有007外挂点卡出售,并告诉其相关网站,其就通过QQ聊天工具与007网站的人取得联系,并取得007外挂点卡的代理销售权,对方通过QQ提供点卡卡号和密码,其再把卡号和密码告诉顾客。007008外挂月卡的标价是10元,其进价是6.5元,卖给顾客是7元。其购进上述外挂点卡之前,需要把现金汇入农业银行名为王亿梅的账户内,该账户是在007网站上公布的。007008以及超人外挂程序都是针对传奇3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其从20048月开始卖007外挂点卡,20051月北京版权局把007网站的服务器查封后,又出现了008网站和超人网站,其就开始卖008外挂点卡和超人外挂点卡。这些外挂点卡并没有物理形态,而只是以卡号和密码的形式存在的事实。

   8、证人申晨、刘弈辛的证言,证明申晨于200411月、刘弈辛于20056月应聘到地址在昌平区回龙观云趣园131号楼6401号的一家公司担任网站工作人员。该公司的业务是做传奇3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沈文忠负责网站技术工作,刘红利负责财务和销售,申晨归刘红利管,刘弈辛归沈文忠管,公司还有技术开发部门,由谈总负责。刘弈辛负责做网站和美工,申晨负责解答客户咨询和零售传奇”008外挂点卡和超人外挂点卡,批发外挂点卡由刘红利负责。公司经营的网站有闪电数字平台网站超人脱机外挂官方网站“008外挂官方网站。其中闪电数字平台用于销售,008网站和超人外挂网则是为了宣传外挂功能和供玩家下载注册外挂软件。公司在工商银行等数家银行都设有账户,账户名是王亿梅,由刘红利负责管理的事实。

   9、证人朱江的证言,证明其于20049月至20054月间在国创科技网游部工作,公司老总姓谈,负责技术部;客服部总经理刘红利负责联系代理商和公司财务工作;沈文忠负责数据库和后台;其在客服部负责网页制作和美工。公司的业务是制作和销售针对传奇3网络游戏的007外挂(后改名为008外挂)和超人外挂程序,并建立网站提供外挂程序的宣传、下载和充值服务的事实。

   10、证人张扬、施华国、关福君、吴可阳、黄明建、张林刚、郑鹤楠、郑旭的证言,证明是由谈文明牵头组织,并由其八人负责针对传奇3游戏的007008及超人外挂程序的设计或测试,客户使用该外挂程序进行游戏需购买点卡来付费,谈文明依靠经营该游戏外挂程序从中盈利;008外挂程序是由007外挂程序改名而来,超人外挂程序是008外挂程序的自动版。外挂是一种辅助性智能软件,能够自动帮助玩家获得经验值、金钱和装备,实际是利用服务器的漏洞,加快玩家的升级速度,工作原理是模拟客户端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的事实。

   11、证人袁光林(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刘红利于200412月找到其,说谈文明准备建立一个软件下载网站,需要服务器空间,其就答应将其公司两台服务器借给刘红利使用。这两台服务器的IP地址分别为210.72.224.134210.72.224.135,是由其公司委托北京中电飞华网络公司进行托管的。20051月,北京新闻出版局的版权管理处查封了这两台服务器的事实。

   12、证人周川(重庆银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于200591起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向008网站、超人网站提供3台服务器的事实。

   13、证人董光华(光通公司技术部程序研究员)的证言及相关举证资料,证明其通过技术手段对007系列外挂程序进行反编译之后,将上述经过反编译的外挂程序与传奇3G游戏进行比对,发现如下结果:007008外挂程序的Gameshell.dll模块中使用了传奇3G游戏中独有的地图场景名称及专有名词,超人外挂主程序模块Mir3superman.exe中使用了传奇3独有的地图场景名称、法术名称、物品名称等专有名词;超人外挂程序目录中存在与传奇3G游戏目录中相同的sellogin.ini配置设置文件;007008外挂程序在运行时,Gameshell.dll模块通过对传奇3G游戏中文件路径名称的复制,将存放于相应地址中传奇3G游戏的私有代码调用,从而实现了复制的功能及效果。这些专有名词是源代码的组成部分的事实。

   1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对北京市版权局送检的2台长城牌服务器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之后,发现这两台服务器上曾经存在“www.wg1818.com(零零柒智能传奇3G外挂)网站及“www.wgdoor.com(闪电外挂门户)网站,能够提供传奇网络游戏零零柒智能传奇3G外挂软件通过互联网的下载;经分析,发现“www.wg1818.com(零零柒智能传奇3G外挂)网站数据库表中记录的已销售点卡共计133 385张;“www.wg1818.com(零零柒智能传奇3G外挂)网站的“wg1818”目录下的36个可执行文件均为不同版本的007”外挂软件,上述软件可实现在传奇网络游戏上进行游戏作弊的功能;Card表中的Used字段为1”的统计记录数为133 385的事实。

   15、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送检的1Seagate硬盘中检出名为“OnlineRetail”的数据库文件,并检出与传奇3”零零发系列及超人系列外挂点卡销售相关的信息记录19 363个(2005111之后,不含当天),字段“SoledPrice”总和为393 036;从送检的1Western Digital硬盘中检出名为“SalesPlatformDb_Data”的数据库文件,并检出与传奇3”销售相关的信息记录116 315个,字段“SoledPrice”总和为1 534 393的事实。

   16、笔迹鉴定书,证明在办理有关银行开户、存款及理财业务手续时所留下的王亿梅的签字是刘红利书写的事实。

   17、北京市版权局著作权鉴定书、北京市版权局《007外挂举证报告》及附件,证明“007传奇3外挂“008传奇3外挂超人传奇3外挂软件中均存在与传奇3G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中功能、结构、算法一致的计算机程序。这些功能、结构、算法一致的程序是“007传奇外挂软件实现其功能必不可少的程序和“008传奇3外挂程序、超人传奇3外挂程序的核心程序。上述外挂软件均系部分复制传奇3G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后又加入其他程序而生成,上述外挂软件的制作者从事了部分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依法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由这种侵权行为制作的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件,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复制品。北京市版权局《007外挂举证报告》及附件认定007外挂软件未经授权,修改了传奇3G游戏中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用于通讯的协议内容;传奇3G游戏的著作权人,为了保护该软件而使用加密手段对游戏客户端程序的静态表现形式(文件部分)进行了加密处理,但是由于动态表现形式的特殊性(在内存中运行的程序必须以非加密的形式存在,才能够被执行)无法进行加密处理,007外挂软件利用该技术缺陷绕过有加密的静态文件,直接对传奇3G游戏在内存中的动态表现形式进行了修改,并非法调用传奇3G游戏所使用的大量函数的事实。

   18、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证明《恶魔的幻影》(又名《传奇三代》)是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引进、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中国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出版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物《恶魔的幻影》的软件部分和动画形象部分分别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007智能传奇3G外挂和闪电外挂门户网站未经《恶魔的幻影》著作权人的授权,通过破坏《恶魔的幻影》中软件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进入其服务器系统,擅自修改其相关数据,使用合法网络游戏出版物《恶魔的幻影》的动画形象,并大量制作、销售传奇3智能外挂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一种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此外,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以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007智能传奇3G外挂和闪电外挂门户网站经营传奇3智能外挂等网络游戏外挂软件,已经构成非法出版活动。故认定:007智能传奇3G外挂和闪电外挂门户网站经营传奇3智能外挂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007智能传奇3G外挂和闪电外挂门户网站经营的传奇3智能外挂等网络游戏外挂软件,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事实。

   19、案件函,证明北京市版权局确认,007网站的开办者未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以“007-传奇3智能外挂为主的网络游戏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了《出版管理规定》;其非法经营网络游戏外挂的活动过程中,实施破坏他人网络游戏软件作品技术保护措施,侵犯他人作品的修改权,严重干扰了网络游戏企业的正常运营,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北京市版权局已于20051月强制关闭了007外挂网站,查扣了网络服务器,同时确认零零发:传奇3智能外挂系从007”网站更名而来,系同一非法外挂网站,超人外挂闪电数字平台等网站亦属于专门从事网络游戏外挂非法活动的网站,行为性质与007”网站相同,北京市版权局据此建议北京市公安局对上述网站并案侦查的事实。

   20、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并扣押了与本案有关的物品及赃款的事实。

   2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于200597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22、光通公司举报材料,证明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制作、销售007外挂软件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极大危害光通公司和游戏玩家合法权益,以及007外挂软件突破传奇3G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游戏数据的事实。

   23、照片,证明相关赃证物的外观特征的事实。

   24、数额认定说明,证明从北京市版权局2005111查获的服务器中鉴定出已销售并充值的007传奇3智能外挂点卡为133 385张,按照最低5折计算,销售金额为889 758.5元;从200597查获的服务器中鉴定出2005111以后零售008传奇3智能外挂及超人外挂金额为393 036元,批发销售008传奇3智能外挂及超人外挂金额为1 534 393元,因此根据上述鉴定结果认定非法经营金额为2 817 187.5元的事实。

   25、认定王亿梅的身份证号码的真实身份的书证,证明经对名为王亿梅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实,发现此号码对应的居民并非王亿梅的事实。

   26、冻结及查询余额手续,证明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号,账号内尚有余款的事实。

   27、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关于007外挂非法收入的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证明认定007个人包季卡最低价格应为25元、5000点点卡最低价格应为50元的理由,以及在CARDS表中,字段USED“1099”三种类型,其中1”代表已充值点卡,0”代表未充值点卡,99”代表奖励或报废的点卡。在实际计算非法收入数额的时候,未计算字段为0”99”的点卡的事实。

   被害单位光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滕立章、郭凤武在庭上宣读并出示了审核报告,以证明光通公司在20049月至20059月期间经营收入损失额为人民币88841032.40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谈文明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光通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是其造成的。谈文明的辩护人认为审核报告是单方行为,被害单位提供的收入数据不具客观性。被告人刘红利质证意见同其辩护意见。被告人沈文忠辩称市面上还有其他人制作开发的传奇游戏外挂软件,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不能都算在其头上。沈文忠的辩护人认为被害单位提交的审核报告所证明的损失数额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北京市版权局的著作权鉴定书存在以下瑕疵:一是北京市版权局不具备鉴定机构资质;二是没有体现鉴定人的意见;三是鉴定程序不合法;四是无法确定鉴定结论是否向被告人送达;五是不应含有对案件事实定性的意见。而且,被告人谈文明、沈文忠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北京市版权局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外挂软件存在二次开发的情况,而不能得出部分复制的结论。

   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法庭认为:

   1、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涉案外挂计算机程序部分复制了《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首先,控方证明部分复制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版权局的鉴定结论,该鉴定存在逻辑证明过程不完整瑕疵。从依据上看,该鉴定既没有将《恶魔的幻影》的源代码与涉案系列外挂软件的源代码进行比对,也没有对执行程序全部反编译后加以比对,无从证明涉案外挂软件与《恶魔的幻影》软件相同的程序究竟有多少、外挂软件的源代码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与网络游戏的源代码存在同一性。从内容上看,该鉴定只有结论,缺乏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论证,没有说明结构、功能、算法一致的计算机程序具体是哪些以及为何认定这些一致的计算机程序是外挂软件的核心程序,没有说明凭借结构、功能、算法一致这一事实判断出部分复制这一结论的依据。其次,与该鉴定紧密相关的北京市版权局的《007外挂举证报告》及其附件,只分析了007外挂软件,没有分析008外挂软件和超人外挂软件,且内容仅仅涉及到007外挂软件在运行过程中突破了《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了数据和调用了函数,虽然此内容经过控辩双方当庭认可,但此事实并不能得出涉案系列外挂软件系部分复制《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结论。再者,虽然光通公司技术人员反编译涉案外挂程序后得出的内容及其证言内容,控辩双方无异议,但该证言和相关资料只能证明涉案外挂软件使用了《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一些数据名称和一个配置文档,以及在动态运行状态下调用了《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函数,不能证明上述专有名称或配置设置文件的存在就构成外挂软件与《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内容的实质性相似;同时调用复制在行为方式和表现形态上亦有较大区别,二者不可混同。故上述北京市版权局的鉴定结论、《007外挂举证报告》及其附件、证人董光华的证言及相关举证资料不能证明涉案外挂软件构成对《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复制。

   2、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谈文明等人经营涉案外挂软件的数额为人民币2 817 187.5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结论、物证检验报告、数额认定说明与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关于涉案外挂软件非法收入的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数据吻合,计算方法合理,足以证明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三人销售系列外挂点卡所得收入为人民币2817187.5元。故法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3、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广州光通通信有限公司举证的经济损失。光通公司的经济损失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审计单位审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确定,而不能仅凭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审核报告予以证明。故法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质证意见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其他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利用互联网站开展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出版发行非法互联网出版物,侵害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控方指控被告人谈文明等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主要理由涉及到外挂软件部分复制《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外挂网站上载《恶魔的幻影》美术图片和网站利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三个方面。

   外挂软件是否部分复制了《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这一事实,如前质证认证所述,控方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涉案外挂软件在运行过程中突破了《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修改数据和调用函数,这一结论并不等同于复制发行

   外挂网站上载了《恶魔的幻影》动画形象这一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仅仅为网站宣传,并无经营或销售这些美术作品的目的,且复制数量没有证据证明,经营数额也无法核算,以此事实来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谈文明等人利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这一事实,虽然也存在,但以此事实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复制发行,目前尚无法律依据。控方观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该解释主要是针对在网络环境下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日益猖獗问题做出的规定,是将在信息网络上向公众提供软件这一涉及到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直接解释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而其实质内容依然离不开软件被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向公众进行提供这一复制和发行的基本内涵。但本案所涉《恶魔的幻影》网游游戏是运营商通过自己的服务器进行开放性经营的,被告人谈文明等人并没有另行将《恶魔的幻影》上载在其他服务器上通过互联网传播,或采取其他方式复制发行《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外挂软件也需要依附于《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运行,离不开《恶魔的幻影》服务端程序的支持,这与另行将《恶魔的幻影》上载在其他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明显不同。另外,外挂软件的实质功能在于为游戏消费者提供超出《恶魔的幻影》游戏规则范围的额外帮助,起游戏辅助工具的效用,而被告人的行为目的也是为游戏消费者提供突破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服务从而获利。综上,无论从《恶魔的幻影》游戏的传播特点、外挂软件的运行特征,还是从被告人的行为目的以及外挂软件的实质功能来看,被告人谈文明等人利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行为,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范的在网络环境下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行为均存在一定差异。本院认为,从遵循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的角度出发,对刑法条文应做严格解释,而不能进行类推或随意的扩大解释,在充分考虑利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他人游戏软件行为特点的基础上,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告人谈文明等人利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行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复制发行行为。

   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外挂软件是对《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复制发行,被告人谈文明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本院对于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谈文明等人利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行为,依然具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已触犯相关的刑事法律,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行为社会危害严重。从《恶魔的幻影》的著作权人、运营商和消费者的角度来讲,外挂软件在运行中突破《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数据,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而且给运行商服务器增加负担,使游戏消费者无法正常游戏。使用外挂软件会获得超越游戏规则的额外帮助,能够更快升级,这会破坏游戏规则,扰乱游戏运行的公平环境,使游戏消费者失去兴趣,放弃继续使用《恶魔的幻影》,给运行商造成经济损失。从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考虑,网络游戏是一种网络与文化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但近几年来,外挂等违法行为的出现,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网络游戏产业的良性发展,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正是考虑到外挂的社会危害性,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于20031223专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对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外挂的打击力度,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出版机构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游戏出版的正常秩序。

   刑法处罚利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行为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必须经过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被告人谈文明等人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未经国家许可,从事外挂软件的出版发行也未经国家审批。其利用互联网站,使用合法网络游戏出版物《恶魔的幻影》的动画形象,制作并销售外挂软件,挂接运营《恶魔的幻影》,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其在不具备出版单位资质的情况下出版发行的涉案网络游戏外挂软件,属于出版程序性违法的非法互联网出版物。被告人谈文明等人的行为既违反了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又违反了我国对于出版活动的管理规定,同时又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28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宜区分主从犯问题,本院认为,在互联网站上利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行他人游戏软件,需要三个环节方能实现,其一是外挂软件的研发,其二是外挂软件的销售,其三是外挂网站的日常维护。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均是实现犯罪目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在这三个方面分工明确,被告人谈文明主要负责外挂软件的研发,被告人刘红利主要负责外挂软件的销售,而被告人沈文忠则主要负责外挂网站的维护。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只是分工不同,虽然作用大小有所区别,但不具备明显的主从犯关系,本院对被告人沈文忠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文忠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三人均酌予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刘红利宣告缓刑。根据三名被告人的作用大小,对被告人谈文明、沈文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被告人刘红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谈文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97起至200836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红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沈文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97起至200736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珊珊 
 
 

 

   3.2.2谈文明案二审判决书 (主文部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部分)

2007)一中刑终字第127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为: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定性错误。 
   
原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涉案外挂计算机程序部分复制了涉案的《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上述认定事实不当,导致了定性错误。首先本案的鉴定结论能够证实外挂程序复制了《恶魔的幻影》软件,其次原审判决对本案涉案外挂软件不构成复制发行不当。综上,原审被告人谈文明等三人复制发行了《恶魔的幻影》软件,非法经营额281718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三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817187.5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便按照法院判决,否认控方对原审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发行要件的认定,并排除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原审判决也同样适用法律不当并造成量刑畸轻。三名原审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涉案外挂程序软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程序违法;其内容扰乱社会秩序并侵犯他人著作权——内容违法,原审判决仅将该软件认定为出版程序性违法的出版物,而没有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显然定性错误。该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针对的是没有出版单位资质仍进行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处罚,此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出版物只能是合法出版物,本条的处罚不适用于非法出版物。对非法出版物的处罚只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十四条,结合本案,在认定外挂软件系非法出版物的基础上,只能适用于第二条认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适用于第十一条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能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原审判决既将外挂软件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同时,又使用了只能处罚合法出版物犯罪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十五条,系适用法律不当。

   在开庭审理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查员朱琏发表的意见为:一审判决的定性正确。但一审法院对法律理解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人量刑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针对出版物,而不针对非法出版物;本案涉及的外挂软件已由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为非法互联网出版物,三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五年以上量刑。

   原审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均表示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

   原审被告人谈文明在二审开庭审理中称,他所研制的外挂软件不属于非法出版物,他所作的电子产品研发,在立法上是滞后的。

   原审被告人谈文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外挂软件不属非法出版物,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在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检察员,原审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及谈文明的辩护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本案涉案外挂程序软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为程序违法,其内容扰乱社会秩序并侵犯他人著作权为内容违法,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等人研制、经营的007外挂软件、008外挂软件及超人外挂软件在运行中突破了《恶魔的幻影》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数据,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运行过程中给游戏的运营商造成经济损失,破坏了消费者的公平游戏环境。20031223,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新闻出版署于20055月就本案做了相关批复,根据涉案外挂软件的研发、运行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007智能传奇3G外挂和闪电外挂门户网站经营的传奇3智能外挂等网络游戏外挂软件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由此可见,涉案的外挂软件不仅存在出版发行的程序违法问题,其内容也被有关规定所禁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因此,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此项抗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审被告人谈文明及其辩护人关于涉案的外挂软件不属非法出版物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互联网站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经营额达28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谈文明为共同犯罪的起意人及主要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刘红利,沈文忠为销售及网络维护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二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法院依据原审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所作判决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的抗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1750号刑事判决主文部分。即:被告人谈文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刘红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沈文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原审被告人谈文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97起至201196止。)

   三、原审被告人刘红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200789起至201188止。)

  四、原审被告人沈文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200789起至201088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七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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