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该解决VIE架构的时候
2021年11月17日,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了《2021年度报告》。
报告中建议:国会应考虑全面立法,以解决对中国股票、债务和衍生工具的投资对美国投资者和美国利益的风险:前瞻性地禁止投资与中国实体相关的可变利益实体(VIE)。
在未禁止的情况下,确保投资者更清楚地识别与中国实体相关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投资风险,包括可变利益实体架构根据中国法律是不合法的,纳税人补贴不支持对此类实体的投资。
该委员会在《2019年度报告》中就曾经表示:采用VIE架构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可能存在风险,甚至建议禁止采用VIE架构的中国公司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而在此前的2021年8月17日,美国证监会主席在推特上表示,他已要求SEC人员停止处理中国内地企业通过“空壳公司”在美国IPO的注册。他还曾表示,部分中国公司透过空壳公司在美上市,美国投资者可能不知道他们实际上是在买空壳公司的股票,而不是直接买入中资企业股份。
美国证监会主席说的空壳公司,实际上就是采用VIE架构上市的中国公司。
VIE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又被称为“协议控制”,原来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的模式,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可变利益实体)。
发展到今天,它已经被指代:为规避中国法律对外资进入特定行业的限制,而采取一系列协议控制某一内资壳公司(牌照公司)的变相外资经营模式,特别是在互联网和电信的业务领域这一模式被广泛采用。
“VIE模式”下的业务牌照主体,一般是以中国自然人为股东设立的全内资企业,之后通过股权质押协议、服务协议等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外资控制的国内子公司,这些中国自然人多数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现实中,这些中国自然人与国外投资者发生争议的事例也不少,尤其是在公司未上市之前或上市过程中。但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考虑,多数选择了和解,而非闹上法庭,“支付宝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由此,VIE模式的合法性被人们视为理所应当。
但实际上,曾经有多次国内的司法裁决认定VIE无效。
一是2012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香港巨富龚如心签订的协议无效,龚如心的香港公司,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一系列协议,实际上获得了中国内地一家公司的经济控制权,后者则作为华懋的代理人,购买并持有了内地这家新成立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股份;
另一事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两个案例,均认定VIE安排无效,理由都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相信这些都是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认为VIE无效的依据。
不管美国监管部门如何认定,VIE的风险都是巨大的,原因很简单,不管VIE模式设计的如何繁琐和精细,其都难以解决一个实际问题,那就是业务牌照公司真正的控制权和利润转移问题。
业务牌照公司的利润必定需要全部转移到上市实体在国内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中,仅仅通过服务协议、软件授权协议等肯定无法与变幻莫测的公司利润直接挂钩。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减少这种利润转移带来的麻烦及税务损失,很多会采用外商独资企业直接收取业务收入的方式。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如网络游戏、视频等,因为还存在更详细的业务法律规范,此类的违规行为会更多。摆上一个看似合法却从不履行的“VIE协议”空架,而进行违规的业务操作,这种情况恐怕不在少数。
过去在中美经贸关系缓和的情况下,VIE模式被各方推崇,但是现在VIE架构甚至可能演化成美国打压中国企业的目标。而且VIE架构下涉及诸多关系国家安全的企业。
从美国的角度,可以以监管或者投资者利益为由,要求企业提供各类敏感数据。但中国显然不应该也不可能放任这一情况发生。
VIE模式现在的处境有点像“小产权房”,快速瞬间铲除不可能,合法化难度又很大。但是还是有路径可循,这些路径包括逐渐开放的业务许可、自贸区等特定区域的试点政策等等。
如沃尔玛对一号店网上商城的投资,就是一个可资借鉴的“灰转白”案例。一些确实不适宜境外融资的特殊行业,可能不得不考虑回归国内资本市场。
另外,由港交所承接部分回归上市企业也是一种选择,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香港比美国具有更大实现的可能。